奖励
类别 | 国内企业 | 外投企业 | 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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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业园区内 | 工业园区外 | 工业园区内·外 | ||||
根据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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• 关于经济自由区域的指定和运营的特别法 (简称: 经济自由区域法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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• 关于产业地理位置和开发的法律 (简称 : 产业地理位置法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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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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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驻资格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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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收 减免 |
国税 | 法人税 所得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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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相应事项 | ||
关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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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税 | 取得税(道) 财产税(市郡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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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相应事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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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赁 | 国有·公有地可在50年范围内租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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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赁费减免为土地价格乘以10/1,000以上费率计算的金额 | |
出售 | (国有·公有财产) 以建设成本出售, 可签订随意合同 |
类别 | 主要内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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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象 | 以外投比率30%以上的外投企业为对象, 通过协商支援 伴随新技术、创出大规模就业、进行R&D中心等投资时, 在投资金额的30%(R&D 40%)限度内支援资金 |
支援内容 | 支援工厂设施安装费、研究设施安装费、雇用补贴、教育培训补贴等 |
类别 | 主要内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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排除首都圈整备计划法的适用 | 对于入驻外国人投资企业, 排除首都圈整备计划法第7条(过密抑制区域的行为限制)、第8条(成长管理区域的行为限制)、第12条(过密分摊费的征收)、第18条(人口集中诱发设施总量规制)和第19条(对大规模开发事业的规制)的适用 |
劳动规制的缓和 | 排除残疾人等义务雇用, 排除派遣劳动者期间和对象业务规制, 允许无薪休假等 |
外汇交易自由 | 可通过外汇直接支付经常交易的代价(2万美元以下) |
支援行政程序 | 各种计划树立等议题, 各种许可等议题 |